《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屬于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范疇;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工信部就“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在線數掘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等三項增值電信業務組織開展了商用試驗(其中,跨省開展商用試驗由部負責組織,省內開展商用試驗由各地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
根據工信部的通告(信部電函[2006]4號),《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和《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在2006年同期被作為新的增值電信業務種類向社會開放。
申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省網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五)全網業務的注冊資金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且至少在2個省設立分公司。
(六)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七)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
(四)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及電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六)公司員工相關情況。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材料。對于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從業務角度可以分為三類:交易處理業務、網絡/墊資設備數據處理業務、墊資數據交換業務;
“交易處理業務”是指辦理各種銀行業務、股票買賣、票務買賣、拍賣商品買賣、費用支付等。
”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是指通過通信網絡傳送,對連接到通信網絡的電子設備進行控制和數據處理的業務。
電子數據交換業務”,也就是EDI,是一種把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有關的信息和數據按統一規定的格式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數據,通過通信網絡在有關用戶的計算機之間進行交換和自動處理,完成貿易或其它行政事務的業務。
根據國務院和工信部以及國家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的規定,未經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審批核準的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交易處理業務、網絡/墊資設備數據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
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