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以及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9號令)的規定,全國現已全面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需要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即日起應當依法向企業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申請,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勞務派遣業務。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樣本;
(七)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人才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發布廣告、廣告發布者為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根據國務院和工信部以及國家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和《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等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的規定,未經省通信管理局/工信部審批核準的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交易處理業務、網絡/墊資設備數據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
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